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健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需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4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