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制定畜产品兽药残留等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产品经营活动和定点屠宰以外的屠宰、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卫生条件的审查,并对畜禽产品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畜产品的质量标准工作,加强畜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畜产品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