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