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