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追溯制度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