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饲养和加工第十三条已修改饲养畜禽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氯霉素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三)给未经强制免疫的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四)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