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饲养和加工第十四条已修改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加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