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航务管理机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