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航务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由航务管理机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航务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者船舶营业运输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