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四十条已修改行洪、泄洪等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县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县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并协助海事管理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