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施工作业、群众性活动和体育竞赛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条件,并在作业或活动前报县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