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路交通工作,其所属的航务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其所属的航务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