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农业自用船舶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船舶吃水不得超过载重线。农业自用船舶、渔业船舶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