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渡运:(一)渡船超载;(二)渡工无船员适任证书或者酒后驾船及其他不宜驾船的情形;(三)乘客与大牲畜、危险货物混载以及装载不当影响渡运安全;(四)超过禁航水位线或者遇大风、大雨、能见度不良等有碍渡运安全的情形;(五)渡船的航行、救生等设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