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从事运输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救生等安全技术条件,配备通信、防污等安全环保设备。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