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从事运输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救生等安全技术条件,配备通信、防污等安全环保设备。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