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并对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