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重要港口的港口经营许可由省航务管理机构批准,其他港口的港口经营许可由市、州、地航务管理机构批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