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在通航河流上修建闸坝,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建设位置。

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建设位置,闸坝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过船设施由运营人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航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过船设施运行和管理维护费用由运营人承担。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