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道管理与维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在航道内挖沙取石、开采砂金、钻探、打桩等影响通航的,应当经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务管理机构批准。前款规定的活动对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