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道管理与维护第十七条已修改在通航水域上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通航或者暂时中断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航标等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