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道管理与维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或者设施竣工时,应当负责清除对航道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遗留物,达到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经航务管理机构论证认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