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或者设施竣工时,应当负责清除对航道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遗留物,达到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经航务管理机构论证认可。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