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道管理与维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在通航水域或者规划的通航水域上整治航道,建设临河码头、跨河桥梁、拦河闸坝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事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