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道管理与维护第十五条已修改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航道设施的维护,保持航道畅通和航道设施完好,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及航道维护工程施工通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