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或者捐赠款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