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擅自改变科普场所性质,侵占科普场所、设施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