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