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普经费的投入,将科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体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安排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用于科普工作。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当安排适当经费支持科普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