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支持和组织科技人员、教师、学生和医疗卫生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进行科普宣传;适宜向大众开展科普教育的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标本室和陈列室等应当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