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条有效企业应当结合技术创新,组织职工开展技能培训和技术竞赛等群众性科技活动;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