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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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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参加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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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