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十八条有效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开展科普工作。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和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