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情况,省人民政府应当抄送省人大常委会。

上级审计部门对决算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抄送省人大常委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