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9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1至8月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在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应当对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