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每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