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各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并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