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国家有关保障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和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规定。对违法干扰、阻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