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对违反规定的审批、检查、收费,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举报、控告和申诉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查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