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用地依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者协议的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小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中小企业,或者以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