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场地或者设施,依法利用和处置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中止建设的建筑物等,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在各类经济园区中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