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十八条已修改外地人员在本省投资创办中小企业,其本人、配偶及子女可以在投资地落户。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