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在省内创办中小企业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在省内创办中小企业的,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