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十七条已修改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在省内创办中小企业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在省内创办中小企业的,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