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密闭运输或者散落滴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