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五级以上大风天气进行建(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的,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