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要求对物料堆放场所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