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拆除工程完毕后七日内不能开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的,由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