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绿化第三十条已废止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践踏草坪,钉、拴、刻画树木,攀折花果;(二)损坏花坛和绿化设施;(三)公共绿地内割草、采沙石、取泥土或者堆放废弃物。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