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地率不低于35%,旧城区绿地率逐步达到30%。

城市绿化应当选种具有热带、亚热带特色的树种,建设景观街道。

鼓励单位和个人植树、栽花、种草、绿化庭院,认养城市树木和公共绿地。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