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放养宠物;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香口胶渣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向城市河道、水源地、供排水沟渠倾倒生活垃圾,排放有毒有害废渣、废液和其他污染物;

(四)焚烧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在非指定地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或者停放车辆;

(六)在主次街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屋顶搭盖建筑物、构筑物,在窗外堆放、吊挂物品;

(七)在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随意张贴广告,涂画建筑物和其他公用设施;

(八)使用边界噪声超标的音响设备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人为制造噪音影响他人生产生活。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