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等环境卫生设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并按照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处置费。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