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铁轮车、履带车、超过限载标准以及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不得擅自驶入城市规划区。确需借用城市道路通行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防护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