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和疫情报告制度,制定疫情应急预案。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免疫、消毒等疫病预防工作,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疫控机构的监督和监测。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